时间:2025-03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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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简介】:
由品源代理金果园老农(北京)食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称“申请人”)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称“被申请人”)商标异议复审案,申请人因第7681426号“果园老农”商标(以下称“被异议商标”)异议一案,不服商标局(2012)商标异字第28124号裁定,于2012年07月04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。商评委依法进行审理,于2013年10月作出复审裁定。
【复审理由】:
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413823号“果园老农”等系列商标(以下称“引证商标”),经申请人大量推广、宣传使用使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,是北京市著名商标。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消费群体、销售渠道均相同,构成近似商标。
【审理依据】:
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引证商标的使用及相关证据。
【律师点评】:
本案中,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,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,被申请人申请注册“果园老农”商标,与申请人引证商标“果园老农”识读部分完全相同,二者指定使用的虽不是同类商品,但二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,且申请人2008年已开始宣传推广“果园老农”品牌的干椰肉产品,被申请人申请注册“果园老农”,其行为难为正当。因此,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。